关于《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解读
- 省教育厅
- 2020-11-1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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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对2014年发布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人对新修订的文稿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
答:(一)国家有新要求。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近几年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文件,如《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等),对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提出了新要求,2014年版本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职业教育新形势的要求,需要参照上述文件精神进行修改。
(二)我省的实际。《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琼教职成〔2014〕69号)已实施一个周期,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集中培训部分较多项目是非培训内容,不利于激发教师参加国培、省培、市(县)培等集中培训的积极性。二是参照国家最新颁布的职教文件,部分条款设定的分值亟需调整。三是校本培训部分全省统一项目和标准,不利于提高各中职学校针对本校实际开展个性化校本培训的积极性。四是对法定产假、病假等教师关注度高的问题没有给出人性化的处理。五是部分条款因为设置标准太细,没有充分考虑全省中职学校的复杂性,可操作性差。省教育厅经广泛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同时吸纳了部分省份的好做法,对我省的试行文稿作了进一步完善。
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适用于哪些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级中学)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从2019年度学分审核开始执行。
三、《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订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与原文稿对比,主要有以下十大变化:
变化之一:周期内集中培训由原来不少于50学分调整为20学分(其余30学分调整到校本培训部分)。
变化之二:新任教师第一年集中培训由原来不少于40学分调整为10学分,同时增加企业实践不少于5学分要求。
变化之三:“集中培训”部分中听课者得分,将学时与学分比适当降低,即国家级培训1学时计1学分,省级培训2学时计1学分,市(县)级培训3学时计1学分。
变化之四:“集中培训”部分中第2-8条非培训内容全部调整到校本培训部分,由学校自行确定计分办法。
变化之五:“校本培训”部分中将原《试行稿》中集中培训部分第2-8条和校本培训部分原第2-9条的这些非培训内容整合为是否计分由各中职学校自行规定,计分标准由第3条规定统一计分标准,并要求各中职学校制定本校的校本培训计分文件,除上述以外,学校组织的其它各类活动加分由学校自行确定,每年度加分不得超过5学分。
变化之六:“企业实践”部分中由原来每月计40学分修改为每月计15学分。
变化之七:“企业实践”部分中将原来的“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合并为“带队指导教师”,每月计15学分。
变化之八:原来的“参加企业或社会兼职工作”更改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挂职、锻炼、支教等工作”,并根据教育部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要求,调整为每年计40学分(不满一年的按照月份折算)。
变化之九:明确“校本培训”和“企业实践”由各中职学校审核认定学分,“集中培训”由省教培院审核认定学分。明确学分登记的最终审核部门为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并对错登、漏登的更正给出具体操作说明。明确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双师型”教师认定、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
变化之十:对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法参加年度培训提供了人性化的操作处理方法,即可以申请在次年补修;对“企业”进行明确界定;对新调入中职学校教师及学分互认进行界定。
来源: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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