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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 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省教育厅
  • 2020-09-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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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2015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

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0922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示范校培育工作,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育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的资金。

第三条 培育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市县管理、学校使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培育资金支持范围为省教育厅公布的入围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的学校。

第五条项目学校的培育资金应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项目实施计划书》安排使用。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应用展示与交流、信息化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教育教学服务购买、数字教育资源开发、专家咨询指导和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等支出。培育资金不得用于与培育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类型,对获得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资格的学校分别给予培育资金支持,补助标准为:完全中学100万元/所,高级中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80万元/所,初级中学或完全小学60万元/所。同步课堂主讲校的资金支持按上述同类学校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七条 省电化教育馆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负责编报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市县、厅直属中学每年10月份前,向省电化教育馆提交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校培育申报材料及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计划书主要包括拟开展的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方向、内容、预期成果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省电化教育馆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答辩等程序,遴选并确定初步入选学校的建议名单,提交省教育厅党委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条 省教育厅将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到有关市县、厅直属中学执行。培育资金下达市县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县财政部门,将培育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项目学校在资金拨付当年按规定将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上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将培育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全额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设置项目账或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本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部门、项目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部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地区项目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培育资金管理制度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培育资金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项目学校,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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