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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寒假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海南省教育厅
  • 2021-01-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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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213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寒假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鉴于国内疫情发展的最新形势,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请各地各机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两减少一加强”(即“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的总体要求,参照《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海南省教育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琼教体〔2020〕1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寒假期间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和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切实提高站位,强化大局意识,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要坚持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与培训对象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坚持属地主责,加强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疾控、卫健等部门保持沟通联系,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即使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疾控、卫健等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规范管理”,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寒假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12月30日我厅中职和中小学疫情防控视频会要求,联合疫情防控、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寒假前对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排查,重点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暂停营业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再准予开放。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醒家长,不送孩子到检查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学习。

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检查合格允许营业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管,从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校门封闭式管理,除本机构员工和培训学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内,对进入机构的教职员工和学员要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培训机构要储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并对培训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防止违法违规培训反弹,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一旦发现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前超标培训、加留作业等违规培训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要严防卷款跑路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金融、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管理,要求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防止机构突然“跑路”,伤害群众利益。

五、各地各类培训机构师生,非特殊必要情况,不得前往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提倡培训机构广大师生在岛内过年,节日期间倡导师生减少走亲访友活动,提倡网络、手机、电话拜年,个人家庭聚餐最好能够控制在10人以下。

六、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引导师生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切实做好食住行游购娱各环节的个人防护,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用公筷”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省教育厅将在寒假期间对各地各机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作为、慢作为,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严肃问责,确保疫情防控和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市县教育局于1月23日前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书面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樊  奕,联系电话:65232270,电子邮箱:65230825@163.com。

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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