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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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21-4013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21-11-29 10:29 文 号:琼教规〔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11-29 10:29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规〔20211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属各幼儿园,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我厅对《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2.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较高,学科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4个学段(类型)。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区)、校4个级别,实行分级评选、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省级骨干教师评选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培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重点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

第六条  省级骨干教师申报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积极践行“四有好老师”要求。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教龄五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四)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相应的教学研究、培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下同)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二级以上教师职务;中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学阶段相应的教学研究、培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下同)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一级(讲师)以上教师职务。

(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1)课堂教学效果得到认可,近五年所任教班级教学成绩优良,原则上为市县级骨干教师或市县学科带头人或省级教学能手;(2)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近五年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近五年主持过市县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并结题,或参与(前五名参与人)市县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并结题获得“优秀”等次,或参与(前五名参与人)省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近五年至少有一篇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至少担任学校本学科教研组长或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或参加市县级以上教学教研指导和相关评委工作,或承担市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八)教学第一线的学校教师,应有担任班主任(学校年级级长、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等同于班主任)的工作经历,近五年至少担任过3年班主任;不在教学第一线的研训电教人员应有兼任各类教师培训班班主任的经历,近五年至少主持过5次市县级以上教学教研活动。

(九)近五年平均周授课时数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标准。

(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分。

(十一)掌握并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学科信息化教学,近五年主持过学科信息化教学研修活动。

(十二)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校级领导:(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效果为所在市县同行公认,原则上为市县级骨干教师或市县学科带头人或省级教学能手。(2)担任领导职务后,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且符合规定的校级领导周授课时数要求。

2.研训电教命题评价人员:(1)在研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任职五年以上,是本专业优秀教师;任现职后经常组织并参加课堂教学大赛、开设公开课、培训讲座等教学活动,近五年每年至少1次。(2)近五年正式出版过个人论著(译著)或编著(教辅资料除外),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或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等)获市县级以上奖励并得到有效推广,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与学科(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或撰写的论文(教学案例、教学成果等)获省级以上奖励,或编撰的教材(专著)被省级以上出版单位正式出版。

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省级骨干教师选拔按照如下基本原则确定选拔和认定名额:

(一)选拔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二)选拔数量不超过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5%。

(三)市县根据省级骨干教师的分配名额推荐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第八条  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委托相应的机构组建专家考核组完成,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并注重学科结构比例的均衡合理,围绕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养、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方面,依据如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申报推荐。坚持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骨干教师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或省属相关单位(学校)将推荐名单并连同省级骨干教师申报表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

(二)资格审核及培训认定。省教育厅委托相应的培训机构组建专家考核组对申报推荐的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资格要求的推荐参加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及考核认定,并由省教育厅履行必要的公示等程序后公布认定名单、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级学科骨干教师应带头遵纪守法,涉及师德问题将实行“零容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省级骨干教师选拔:

1.经调查核实在申报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因师德问题受到过处分的;

3.受处分期未满的;

4.其它依照规定不能参与省级骨干教师选拔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从确定等次或受处分之日起计算)不能参与省级骨干教师选拔:

1.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在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中曾有不合格等次的;

2.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3.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4.其它依照规定五年内不能参与省级骨干教师选拔的。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省级骨干教师的认定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直接领导下,由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

第十二条  省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省级骨干教师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骨干教师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周期一般合计为三年,由省教育厅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省级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参加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后进行的后续培训,在提高培训周期内每年必须至少参加40学时省级骨干教师的脱产培训。

第十五条  省级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应加强管理,实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教育厅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七条  省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充分展示“四有好老师”的良好形象,成为自觉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

(二)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发挥在本学科教学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主持、承担或参与教学研究(或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市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论文评比获奖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或做专题(科研)报告。

(三)主动学习提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每年至少做一次市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四)坚持以身立教,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中发挥示范作用。近五年至少有一学期时间参与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五)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2人;每学年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每学年在本市县、片区做示范课不少于2节课。

(六)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或相关学科工作室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各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参加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累计不少于20课时。

前两届省级骨干教师职责参照本章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八条  省级骨干教师是评选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以优先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省级骨干教师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第十九条  省级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省级骨干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省级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并鼓励和支持骨干教师多出成果。

各地区、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省级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支持、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任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骨干教师给予通报表扬等。

各地区、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职称)竞聘等方案时可根据省级骨干教师考核的结果和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倾斜,尤其是对省级骨干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市县、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在绩效工资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市县或学校确定,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评选认定一次,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前两届省级骨干教师可不再参加当届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但须申报参加相应的年度考核及三年一次的任期考核认定,实行定期考核管理。其中任期考核认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申报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时享有当届省级骨干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

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城镇省级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省级骨干教师实现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省级骨干教师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省级骨干教师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健全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由省教育厅指定的相关培训机构对照省级骨干教师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可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或学年度考核进行,由省级培训机构牵头负责。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应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

任期(期满)考核应充分运用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对任期(期满)考核评定基本称职者应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  省级培训机构建立本级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考核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省级骨干教师证书制度,省级骨干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省级骨干教师,撤销其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经调查核实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四)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未经批准不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或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累计两次的;

(七)未经批准不参加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或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八)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省级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省级骨干教师,不再保留其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因非组织原因离岗超过一年的;

(二)调离本省的;

(三)调离教育系统的。

第三十二条  前两届省级骨干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外引进的省级骨干教师认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属学校设立的校级工作室,评选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奖,开展的教学活动等视同为市县级。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可在每个乡镇设立若干个“农村骨干教师”岗位,自行组织面向全国公开竞聘,实行单独评价、专项使用,不占用全省同期省级骨干教师评选名额,其竞聘条件、津贴待遇等参照我省基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农村骨干教师”离开乡镇学校工作岗位后,其称号、待遇等自动取消。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校级骨干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办法,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1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琼教师〔2007〕44号)、2015年8月17日印发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琼教职成〔201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含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下同)评选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促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是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水平高,学科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科研能力强,在本地同行中有较高影响力的中小学骨干教师或学科教学名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分为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4个学段(类型)。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分省、市、县(区)3个级别,实行分级评选、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评选范围和对象:一般从近三届(含当届)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的省级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也可从业绩特别突出的省级教研员、电教命题评价研究人员或近五年的省级卓越工作室(含中职专业工作室)的主持人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要求。

(二)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相应的教学研究、培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下同)应受聘一级以上教师职务;中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学阶段相应的教学研究、培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下同)原则上应受聘高级教师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一级(讲师)教师职务。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三)教育教学效果突出。(1)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近五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或教学经验介绍或专题讲座等;(2)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近五年在引领学科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或每年至少承担2次市县级以上教学教研指导(包括省级以上相关活动评委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近五年主持过市县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并结题,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参与人)参与市县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并结题获得“优秀”等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参与人)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至少有一篇教科研论文(或一项课题成果、或一门开发的特色课程等)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近五年坚持参加省级相关学科(专业)工作室活动(含省级相关活动的评委工作)或承担市县学科(专业)工作室主持人工作,长期指导不少于3名青年教师专业成长,指导的青年教师至少1名被评为市县级骨干教师或至少2名获得过市县级教育教学奖。

(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至少担任学校本学科教研组长或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或近五年至少承担5次市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七)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应有担任班主任(学校年级级长、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等同于班主任)的工作经历,近五年至少担任过3年班主任;不在教学第一线的研训电教命题评价人员应有兼任各类教师培训班班主任的经历,近五年至少主持过5次市县级以上教研活动。

(八)近五年平均周授课时数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标准。

(九)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分。

(十)熟练开展学科信息化教学,能借助个人网络平台或工作坊传播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分享个人专业成长的各类成果(视频、音像、图像和文字等)。

(十一)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校级领导:(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效果为所在市县同行公认,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评选范围人员。(2)担任领导职务后,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且符合规定的校级领导周授课时数要求。

2.研训电教命题评价人员:(1)在研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任职五年以上,是本专业优秀教师;任现职后经常组织并参加课堂教学大赛、开设公开课、培训讲座等教学活动,近五年每年至少2次。(2)近五年正式出版过个人论著(译著)或编著(教辅资料除外),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或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等)获市县级以上奖励并得到有效推广。

第七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如下基本原则确定选拔和认定名额:

(一)选拔数量一般占省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二)市县根据分配的学科带头人的名额推荐省级学科带头人名单。

第八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委托相应的机构组成专家考核组完成。选拔考核工作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并注重学科结构比例的均衡合理,围绕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教学水平、工作业绩、学科带头作用等方面,依据如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或省属相关单位(学校)将推荐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

(二)资格审核及培训认定。省教育厅委托相应的培训机构组建专家考核组对申报推荐的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资格要求的推荐参加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培训及考核认定,并由省教育厅履行必要的公示等程序后公布认定名单、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应带头遵纪守法,涉及师德问题将实行“零容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

1.经调查核实在申报学科带头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因师德问题受到过处分的;

3.受处分期未满的;

4.其它依照规定不能参与学科带头人选拔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从确定等次或受处分之日起计算)不能参与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

1.不履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职责,在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中曾有不合格等次的;

2.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3.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4.其它依照规定五年内不能参与学科带头人选拔的。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直接领导下,由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

第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周期一般合计为三年,由省教育厅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省级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应参加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后进行的后续培训,在提高培训周期内每年必须至少参加40学时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

第十五条  省级培训机构应认真制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培训机构应加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省教育厅授权培训机构颁发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章  职责

第十八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重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充分展示“四有好老师”及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的良好形象。

(二)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高质量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

(三)积极推动和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主持开展一项省级专项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或论文评比中每年有一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发表或获奖,或在省级活动中每年做一场专题报告。

(四)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学习进修,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持续提高教学质量,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市县或以上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

(五)主动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工作室专业引领指导工作或承担市县学科(专业)工作室主持人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1名省级青年骨干教师或2名市县级青年骨干教师。

(六)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或相关学科省级工作室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

(七)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跨校聘请学科带头人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联系和安排。

前两届省级学科带头人职责要求参照本章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特级教师人选。

第二十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省级学科带头人承担的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学科带头人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并鼓励和支持学科带头人多出成果。

各地区、学校应统筹安排,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开展教科研活动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解决省级学科带头人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任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学科带头人给予通报表扬等。

各地区、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职称)竞聘等方案时可根据省级学科带头人考核的结果和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倾斜,对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市县、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在绩效工资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市县或学校确定,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评选认定一次,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前两届省级学科带头人可不再参加当届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但须申报参加相应的年度考核及三年一次的任期考核认定,实行定期考核管理。其中任期考核认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申报省特级教师时享有当届省级学科带头人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业务管理由省级培训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省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省级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省级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健全省级学科带头人提高培训年度考核与期满任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由省教育厅指定的相关培训机构对照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可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或学年度考核进行,由省级培训机构牵头负责。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应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

任期(期满)考核应充分运用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考评,省教育厅视情况派员参加。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对任期(期满)考核评定基本称职者应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

第三十条  省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省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培训机构建立省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考核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省级学科带头人,撤销其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经调查核实在评选学科带头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四)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未经批准不参加省级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或省级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累计两次的;

(七)未经批准不参加省级学科带头人期满考核,或省级学科带头人期满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八)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再保留其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因非组织原因离岗超过一年的;

(二)调离本省的;

(三)调离教育系统的。

第三十五条  前两届省级学科带头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从省外引进的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属学校设立的校级工作室,评选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奖,开展的教学活动等视同为市县级。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可在每个乡镇设立若干个“农村学科带头人”岗位,自行组织面向全国公开竞聘,实行单独评价、专项使用,不占用全省同期省级学科人评选名额,其竞聘条件、津贴待遇等参照我省基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学科带头人”离开乡镇学校工作岗位后,其称号、待遇等自动取消。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和管理办法,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1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琼教师〔200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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